2009年3月,路过一民房建筑工地时,在郑州市陈寨做生意的农民李红伟被从10楼掉落的车轮砸到,致高位截瘫(《河南商报》曾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9月6日予以报道)。此后,李红伟的妻子岳霞开始了边拾破烂挣钱边打官司的维权之路。法院一审判决后,包工头60万余元的赔偿款始终未赔付到位。经李红伟申诉,检察院提起抗诉,10月30日下午,这起打了4年的官司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再审。
现状
赔偿款拿不到,官司打了4年还没完
法院查明,2008年7月10日,陈田林之子陈涛与杨斌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由杨斌承建位于陈寨的一套12层民宅。2009年3月14日,李红伟被从施工现场掉落的车轮砸伤。经鉴定,李红伟胸椎骨折伴脊髓损伤为二级伤残,另有两处十级伤残。
2010年4月,法院判杨斌承担80%的责任,赔偿60万余元;陈田林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7.2万余元。宣判后,陈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杨斌一直未赔付到位。
“除了看病时拿了8.9万多元,杨斌再也没拿过钱,宣判后再也找不着他了。”岳霞说,法院到杨斌的家里强制执行,也扑了个空。赔偿款拿不到,李红伟和岳霞到检察院申诉。2012年12月5日,郑州市检察院出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陈涛和杨斌属于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郑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此案由金水区法院再审。31日下午的庭审上,杨斌并未到庭。
岳霞说,为给丈夫看病,已花了40多万元。自己没什么文化,出事后,一直靠拾破烂和发传单维持生活,一家人吃饭要靠李红伟的妹夫接济。
焦点1
房主和包工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
承包协议无效,房主和包工头都有过错
李红伟的代理律师称,陈涛违反相关规定,在宅基地上建12层房屋,而杨斌并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无效的。
而且,杨斌在施工时疏于管理,致使施工工具坠落,造成李红伟人身损害,其行为存在过错。
此外,陈涛作为发包人,明知杨斌没有资质还让他施工,不仅存在监督过失,还放任不作为,亦存在重大过错,与杨斌属于共同过失。
该律师认为,双方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导致行人李红伟被严重砸伤,属于共同侵权。
被告
申诉的责任主体有错误
根据郑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是杨斌和陈涛,但郑州中院裁定中提及的被申诉人是杨斌和陈田林。
31日出席庭审的陈田林的代理律师认为,抗诉意见并未称陈田林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应当让陈田林成为这次庭审的被告人,原告申诉的责任主体有错误。
焦点2
房主和包工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
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红伟的代理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被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像原审判决的那样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陈家和杨斌之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雇主是陈涛和陈田林,出了事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杨斌作为雇员没有建筑资质,所以应该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律师说。
如果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什么?该代理律师称,连带责任,是指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构成连带责任,在几个债务人中,即便有人躲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找其他任何一名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所有债务。
被告
应该由包工头承担责任
陈田林的代理律师称,陈家和杨斌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典型的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意外,陈家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杨斌,我们认为原告受重伤,应该得到同情和帮助,才决定赔偿这么多钱。”陈田林代理律师称,李红伟得不到赔偿款是因为杨斌不履行判决,李应通过执行渠道取得赔偿款,而不是去申诉。(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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