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对环境污染案"动刑" 西平3老板涉嫌污染被捕

2013-10-24 06:39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昨日,记者从省环境保护厅获悉,驻马店市西平县环保与公安部门配合,抓获3名不听劝告屡屡违法生产的小电镀厂老板,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河南出现的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入刑的案件。

  电镀厂与环保部门打游击 偷排废水中重金属严重超标

  案例

  碰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就关两天门,过两天照干不误……这是不少小型污染企业的“看家本事”。今年4月份,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就发现这样难缠的主儿。

  执法人员发现,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有3家小电镀厂,利用废旧厂房或废弃猪舍擅自新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电镀生产,既无任何证照,也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均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当地水资源环境。

  随即,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对这3个小电镀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5月14日,西平县环保局还向当地政府提交了报告,请求县政府对这3个小电镀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的标准进行强制关闭。西平县政府批准后,该县环保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这些小电镀厂实施了强制拆除、关闭。

  然而,到了7月份,西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这些企业又偷偷恢复了生产。为了躲避监管,他们白天停工休息,晚上彻夜生产。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生产排放的废水进行了连续现场取样,经检测,这些电镀厂所排废水中重金属严重超标。

  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动真格” 批捕3名犯罪嫌疑人

  查处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

  按照以上规定,8月12日,西平县环保局认定这3家企业违反刑法,遂将这3家小电镀企业的案件移交西平县公安局处理,同时附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

  近日,西平县公安局对涉案3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3人已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

  (记者 王磊)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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