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规定挪用公款10万元属“情节严重”

2013-10-24 06:38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孙志平 张琦)昨日,省高级人民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我省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规定,三款罪的三大标准“门槛”均提高。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文件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对于诈骗犯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在“数额巨大”方面,敲诈勒索罪的起点由2万元增至5万元,在“数额特别巨大”方面,诈骗罪的起点由2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均翻一倍多。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这与出台之前的数额标准也翻了一倍。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介绍,新标准已开始实施,正在办理的案件按新标准办理。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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