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多处现错别字
郑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多处现错别字
您知道“狂户”一词的含义吗?字典中没有解释,可它却出现在郑州市一些小区的宣传栏里。昨天,有市民反映:经二路瑞奇公寓宣传栏里,粘贴的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等三个部门编印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公告中,出现了一个新词儿——“狂户”,“明显就是错别字,权威部门的公告还能有错,真让人抓狂!”
公告里“独户”误为“狂户”,让人费解
实地走访
昨天上午9时,记者看到,瑞奇公寓门口的宣传栏里,贴着一张崭新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公告”(简称公告、条例)。而“狂户”一词,就出现在公告中的条例正文里:第二章养犬登记的第10条“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固定住所且狂户居住”。
经核实,瑞奇公寓属丰产路街道办事处管辖。随后,记者走访了辖区内多个小区,发现“狂户”一词,在宣传栏里粘贴的公告中,均有出现。
昨天下午,记者在经八路、花园路、文化路、南阳路等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内走访。无独有偶,红旗路10号院、经七路24号院等小区内的公告中出现的也是“狂户”一词。而在二七建筑公司家属院、邮电局家属院、西关虎屯等小区,《公告》中的“狂户”被“独户”取代。
为查找条例最准确的表达方式,记者登录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方网站,在这则发布于2007年12月14日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记者所求证的疑点,正确的表达方式应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一份公告中,出现了多处明显错误
错误查证
那么,这样一则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三个部门编印的公告中,除了热心市民“啄”出来的“瑕疵”外,还有其他表达不准确的地方吗?
昨天下午,媒体一位资深校对工作人员对该《公告》进行简单的校对。结果令人“惊呆了”!这则《公告》竟然出现了四处“瑕疵”。
同是《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结尾处“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出现了重复表达的错误,“不得”前面被误加了“养犬”二字,即“养犬不得养犬”。而第二处错误,就是市民指出的“独户”被误写成“狂户”。
此外,《条例》中的一句话,竟然多写了一个“由”字,即“可以由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最“低级”的错误,则是在表达结束时,把句号都给漏掉了。
(记者 贺笑天 文 李康 摄影)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