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范廉 韩璐)一桩从天而降的“婚姻”,让从日本留学归来的刘女士觉得很闹心。原来,回国发展的她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已经结婚,而让她“结婚”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姐姐。
8月1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撤销涧西区民政局于2004年8月10日填发的洛涧结字01040xxxx号《结婚证》。
刘家有一双姐妹,妹妹于2004年4月去日本留学。姐姐在家也到了待嫁之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为了阻止此事,父母将姐姐的身份证藏了起来。
无奈之下,姐姐竟拿着妹妹留在家中的第一代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于2004年8月10日与心上人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拍摄了合影像,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了妹妹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不幸的是结婚不到一年姐姐就因病去世了。
后妹妹回国发展,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已经被结婚,如果不更正,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想到这,她就睡不着觉。
于是,今年6月她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法庭上,民政局称,造成结婚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的过错责任在当事人自身,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民政局无能为力。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姐姐与其未婚夫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两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未能识别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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