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2014年起将调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异地报销有变化

2013-09-25 06:28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郑州2014年起将调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郑州2014年起将调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明年1月1日起,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将提高5个百分点,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也将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

  提高

  A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将提高5个百分点,由原来的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65%、60%的基础上,提高至75%、70%、6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3万元提高到6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也有所扩大,在原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精神分裂症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6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将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

  增加

  B

  异地诊疗报销比例有了变化

  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含大中专学校学生)手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也有了调整。

  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含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没有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参保居民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或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上述两种情况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据介绍,虽然名义上报销比例降低了,但因为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因此实际待遇并没有降低。

  大中专学校学生寒暑假在原籍住院及实习期异地诊疗报销比例调整间在实习地住院的,也享受该项医疗保险待遇。

  提醒

  参保人员及时续缴医保费

  根据登记的参保信息看,郑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为146.75万人。目前,仍然有一部分城镇居民未及时到社区登记参保,或已经登记参保而没有及时缴纳2014年的医保费用。

  根据规定,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缴纳2014年医保费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目前,未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手续的人员,以及已办理参保手续而未缴纳医保费用的人员,要及时前去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

  否则,超过12月20日,再想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只能等到2015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不要等到最后一个月或最后几天再去缴纳医保费用,根据往年的情况,缴纳医保费用的最后时间段,容易因遗忘缴费时间而错过截止时期,或者是到银行缴费扎堆排队。”郑州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市医保中心统计,2012年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有7.6万人次享受住院待遇,最高报销10.3万元。而2013年1月份,就有57位在2012年已经办理过参保手续而当时忘记缴纳2013年医保费用的,因病住院时才知道医保卡信息被封锁,最终因没有及时缴费而无法报销。(记者 杨晓楠)

责编:程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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