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男子卖出QQ号又索回被判盗窃罪

2013-09-05 07:1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高价卖给别人5位数的QQ号,觉得卖亏了,他又通过腾讯网站申诉,偷偷把QQ号索回,并换了密码。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他被判了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件

  高价卖出QQ号,他又偷偷申诉索回

  2010年7月10日,吕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5位数QQ号“79××1”卖给了张某某。两天后,吕某某觉得QQ号卖亏了,便向腾讯网站对该QQ号进行“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被吕某某成功索回。为了防止张某某继续使用,吕某某设置了新密码。

  2011年3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吕某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2011年6月20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解读:

  索回QQ号已侵犯对方财产权益,应认定为盗窃

  吕某某把QQ号卖给受害人,使该QQ号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后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秘密索回,客观上侵犯了受害人的通信自由,但其直接目的是取回已卖出的QQ号,不是为了侵犯受害人的通信自由。

  实际上,吕某某通过秘密手段将已卖出的QQ号索回并实际控制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

  疑问

  为何不认定为诈骗?

  省高院研究室法官称,根据吕某某供述,其最初是真心要把QQ号卖给张某某,只是后来觉得卖亏了,自己偷偷申诉索回QQ号,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法官称,如果一开始就有以通过卖QQ号骗取对方钱财的主观故意,通过骗取受害人信任的手段,事后再索回QQ号,就构成诈骗罪了。“主要得看被告人最初的目的和手段。”(记者 赵强)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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