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二手房按揭乱收费 专家称5‰的评估费是潜规则

2013-09-04 07:10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按揭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按4‰收。记者调查发现,郑州的评估公司、房屋中介均称收5‰。有业内人士爆料,混乱收费背后,是房产中介和利益第三方吃回扣的行业潜规则。

  声音

  “多收1‰就是千把块,太坑爹”

  1995年,国家规定房屋估价100万元以下,评估费最高收5‰,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制定。2008年,省政府发文,将该标准下调到4‰。

  记者暗访发现,郑州的二手房购买者办理按揭时,评估公司、房屋中介均称评估费按5‰收,并称这是国家标准。2日,河南商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这块收费非常乱。”昨天,看到商报报道的朱先生说,前些天,他通过一家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70万元。

  “中介给我开的按揭费用清单,要15000多元,其中评估费说是估价的5‰。”朱先生觉得费用太高,就问自己做房屋中介的朋友,最终,“包含评估费只花了5000元。”

  朱先生说,朋友告诉他,很多费用根本就不用交,“按照你们的报道,评估费多收1‰,就是千把块,这也太坑爹了。”他说,肯定有许多购房者被“宰”。

  据郑州某品牌房屋中介公司员工赵明(化名)说,在他们门店按揭买二手房者,九成以上都被按照5‰收取评估费。

  猫腻

  房屋中介和利益第三方吃回扣

  赵明介绍,评估公司、房屋中介称标准是5‰,这是行业潜规则,“蒙住一个是一个。”

  很多二手房购买者,会让房屋中介代办按揭。“后者要吃回扣,自然糊弄购房者,违规按5‰预算评估费。”赵明说,很多购房者不懂,做了冤大头。

  现在,评估公司很多,相互竞争激烈,而购房者资源掌握在房屋中介和银行手中,前者话语权较低,“表面上评估公司收费,但大部分流进房屋中介和利益第三方的腰包。”

  按说,购房者可以自己找评估公司,只要有资质即可,但因利益捆绑,多数银行都有指定的评估公司,不认其他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

  对具体的分成比例,赵明没有透露,“房屋中介能拿到多少,跟自身的实力有关,这都是公司高层和银行谈的。”

  赵明说,如果在银行、评估公司、房屋中介有朋友,原本数千元的评估费,只需几百元。在他指导下,有朋友找到有熟人的银行,后者承诺“最多500元搞定”。

  官方

  考虑近期开展针对性的检查

  2日商报的报道,提及河南尺度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还有数家房屋中介,均称按5‰收费。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房屋中介为吃回扣忽悠购房者有欺诈之嫌,如果被骗且构成事实,可向房管部门举报,要求退费。

  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胡(音)姓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存在利益关联,银行都是指定评估公司,“蛇鼠一窝”,这些评估公司有些是“黑”的。

  该局相关部门查询后说,商报之前报道中提到的尺度公司有收费许可证,金誉公司没有。

  胡姓工作人员说,只要收费超过4‰就可以查处,但谁举报谁举证,没有收据难以查处,“他(评估公司)可以说工作人员是新来的,不懂政策,一句话就把你挡回来了。”该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则称,没接到过类似投诉,已向领导汇报过,会考虑在近期开展专项检查。

  房管局

  将重点监管评估费等“潜规则”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房屋中介为吃回扣忽悠购房者,有欺诈之嫌,而评估公司为争取客户,会默认房屋中介行为。“如果被骗且构成事实,可向房管部门举报,要求退费。”张律师提醒说。

  有评估公司从业者表示,根源问题还在房屋中介,因为他们直接接触购房者。他说,此前银行还会截留一部分,但去年被银监部门查后,就不敢收了。现在都是房屋中介收到钱后,把一部分给评估公司,比例一般是1.5‰至2‰,房屋中介至少留3‰,“一般是谁给的回扣高,房屋中介就跟谁合作。”

  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房屋中介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低收高卖赚差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隐瞒欺诈招揽业务等。对于商报报道的这种行业潜规则的投诉,他们接到的很少,针对此问题会进行调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此列入重点监管内容。

  追问

  房产评估费到底应该由谁掏?

  相关法律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南京工业大学房地产管理系主任、天诚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吴翔华表示,“房产评估实际上是在为银行自己控制风险,所以,费用自然该由银行承担。”

  昨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环境与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房产评估费由谁付的问题,可参考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记者提出该通知并未对此问题做出说明,该工作人员说,通知不可能规定那么细,具体可以问地方物价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金融服务性收费的原则是“谁委托谁付费”,但按照行规都是购房者出。(记者 段艳超)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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