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为被告生产产品中涉案商标字母样式,下为原告方商标注册证中的字母样式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文/图)一个LOGO,几个英文字母,引发一场官司。8月30日,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在郑州航空港经济试验区综合审判庭现场开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浙江某鞋业诉被告某侵犯商标权一案。
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但因原、被告双方分别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而吵得难舍难分。
【庭审直击】原、被告分别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
原告浙江某鞋业创始于2009年,3年后,该公司申请的字母及图形商标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然而,就在商标注册不久,原告就发现市场上有仿冒其商标的鞋类出售,通过调查,发现来源于郑州市商户吕某处。
“吕某在中原区设立了一处仓库,大量向各地经销商批发该侵权鞋子,所以我们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情绪激动地说。
被告辩称这一商标早在十年前就已使用,远远早于原告的申请时间。“另外,我们在2007年申请了版权注册,拥有该商标的著作权。”
本案即由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因而产生法律纠纷。
【争议焦点】是商标侵权还是恶意抢注
对于被告拥有著作权的说法,原告方并不认可,认为双方企业本身就属于关联企业,与早年间并没有因商标问题产生争执,但在注册商标后,原告再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就已经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人说,从物证可以看出,被告生产的鞋子无论是鞋舌、鞋垫还是鞋盒、吊牌上使用的商标,都与原告商标上的字母完全相同。“被告方只是对我们商标里的要素进行简单组合使用,明显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我们的商标使用时间远远早于被告的注册时间,他们后来单独将商标中的英语字母部分注册了。”被告方显然不认同这种说法,认为原告一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对于原告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一方也认为不合理不合法。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