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殷晓章/文图)8月19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李龙给记者反映了一件蹊跷事:他从未和前女友智梅(化名)领过结婚证,也未补办过夫妻关系证明书,但管城区民政局却于1993年9月20日出具了一份证明他俩是夫妻关系的证明书,而且这份证明书是他在去年才知晓的。如果证明书没被撤销,他再结婚就犯了重婚罪。李龙以管城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此案又面临着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和如何撤销夫妻关系证明书等难题。
○从天而降的“婚姻”
2012年9月份,郑州市民李详因一处房产争议,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龙侵权。让李详感到奇怪的是,一个叫智梅的女士手持一份“夫妻关系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争议的房产主张权利,认为该房产是其和李龙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龙也感到非常纳闷,自己虽然和智梅同居过,但从未和智梅办理过结婚证,更未到管城区民政局补办过证明书。
这份由管城区民政局于1993年9月20日出具的“管婚字第044号”证明书,证明他和智梅(化名)是夫妻关系。证明书上写到,1986年9月21日,李龙和智梅在管城区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特出具此证明书。
李龙发现,这份证明书漏洞百出。其一,1986年9月21日是星期日,政府机关不办公。其二,证明书上填写的内容,显然是智梅的笔迹。其三,郑州市公安机关于1998年12月7日签发的户口簿显示,1986年李龙的户口在漯河,智梅的户口在许昌。1992年5月23日,李龙的户口由漯河迁至郑州市金水区。1994年2月22日,智梅也把户口迁到郑州市金水区。
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李龙认为,1986年,他们的户口均不在郑州,何来到管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一说。按照上述规定,管城区民政局不应当也不可能给自己和智梅办理结婚登记,智梅持有的证明书显然是非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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