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亡,如果学校没有责任,学生家长也可以获得保险赔偿。25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风险管理,我省将在校方责任保险基础上开展实施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校方责任保险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也解除了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但近年来因非校方责任而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越来越多,而此类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又不能超范围赔偿,各类责任赔偿纠纷不断发生。我省将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有效化解校园各种风险,提高校园风险保障力度。
据了解,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校方责任保险的配套险种,在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为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失,但为妥善处理事故,而需要实际承担的经济赔偿提供了保险保障。
有了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后,如果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将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保障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1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保险费率为每生每年3元,保险费按学校注册学生计算。保险期限与校方责任保险同步,每年开学日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记者 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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