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王新 穆童) 试用期被延长,月工资比之前少了一千多。8月2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实施后,郑州市首例要求“同工同酬”的行政案件在中原区法院开庭。
事件:保险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
2011年5月17日,孙先生应聘到郑州一家保险公司当营销服务部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满,孙先生被告知考核未达标,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
2012年2月,孙先生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投诉。今年3月21日,人社局作出《劳动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认定保险公司延长试用期违法,责令其按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支付孙先生因违法延长试用期2个月的赔偿金10080元。
但孙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违法延长的试用期是3个月,并且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获得赔偿,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
发展:赔偿未“同酬”人社局成被告
前天上午,中原区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孙先生表示,应聘时,他和公司口头约定的底薪加提成是每月13000元,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9000元的70%,即6300元。他被延长试用的时间是3个月,人社局只认定了2个月,按照“同工同酬”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试用期时每月63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5040元。
保险公司称,“我们是按照绩效计算工资的,在劳动合同后都附有《工资区间表》,和他同职位的员工工资区间值为5000~9520元,因他绩效考核未达标,我们有权降薪,每月发给他5040元在正常范围内并不违法”。
人社局表示,对孙先生提出的“同工同酬”赔偿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应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提醒:争取“同工同酬”先申请仲裁
合议庭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职责不同,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孙先生误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处理劳资双方的所有纠纷。
“劳动监察部门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比如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但要遇到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劳动报酬标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主审法官铁莹莹提醒,如果劳动者遇到侵权问题时,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进行咨询,从而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避免因走弯路而浪费时间和精力。经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释法,孙先生了解到认识误区,当庭表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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