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李国营 见习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张建忠 王慎峰)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不负刑事责任?近日,焦作一名精神病患者将一醉汉打死,法院审理时,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发出了焦作法院系统内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1991年8月出生的沁阳人马某,从小弱智有病,直到七八岁时才会说话,长大后不爱与人交流,到处惹是生非。为避免惹出事端,父亲将其锁在家中,他却翻墙外出惹出了大祸。
今年4月21日22时许,杨某醉酒后路过沁阳时与在外游荡的马某发生争执,马某采用拳打脚踢,手持砖块、水泥块击打的方式对杨某进行长时间殴打,并致其死亡。
经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砖块砖石类,徒手多次击打头、胸、背及身体其他部位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马某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结合其平时的表现,无法排除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应予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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