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河酒瓶”侵权案 原告被告握手言和

2013-08-06 06:34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一个国徽、几张桌子……在鹿邑县宋河镇政府大院内的一棵大树下,省高院民三庭的法官在这里审理一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经过一个多小时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方承诺不再使用侵权酒瓶。

  8月3日,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告诉记者,“不少人误认为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只能审理那些婆婆妈妈的案件,实在是有失偏颇。无论是传统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马锡五审判方式’都一样适用”。

  3家酒企争“一个酒瓶”

  据了解,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地处鹿邑县宋河镇,方圆几十里内,除了古井、宋河、林河3大名酒企业外,造酒小作坊更是遍地开花。

  2007年,宋河酒业开发申请了一项鹿邑大曲酒的外观设计专利:珍品鹿邑大曲酒酒瓶(专利号:ZL200730101329.8)。经营中,该公司发现,临近的两家白酒企业古宋酒业和宋井酒业,生产销售的“精品大曲酒”包装设计和鹿邑大曲酒酒瓶的包装设计非常相似,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白酒销售。宋河酒业于是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酒瓶包装设计侵权,并各自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古宋酒业和宋井酒业也声称自己有专利证书。

  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古宋酒业和宋井酒业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精品大曲”酒,各赔偿宋河酒业20000元。两被告一审判决后上诉。

  二审经调解原被告和解

  65岁的杨学顺是这次的上诉方,他患有偏瘫、脑梗塞。考虑到杨学顺行动不便,法官决定把法庭从郑州搬到宋河镇。

  8月3日上午,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带领合议庭成员来到鹿邑县宋河镇政府大院,涉案的酒企都拿出各自的专利权方案据理力争。

  由于双方在法庭上都同意调解,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的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给双方分析利害和判决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经过认真的权衡,达成调解协议,宋河酒业放弃2万元索赔,被告酒企承诺库存侵权酒瓶3个月内使用完毕后,今后不再生产使用涉嫌侵权的酒瓶。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告诉记者,这是省法院民三庭开展的系列巡回审判活动第一阶段的内容。他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方便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把案件放到群众中去审理,有利于阳光司法,回应司法公开需求,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无论是传统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马锡五审判方式都一样适用。”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夏雨)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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