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后刑事诉讼案审理 证人无理由拒出庭可能被拘

2013-07-30 06:45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实习生 张毅 通讯员 孙志平 袁小刚)7月22日,备受关注的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举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引起关注,有网友质疑,为何要召开庭前会议,是不是因为其父母有背景?

  昨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办理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对于哪些案件应该召开庭前会议,哪些案件二审应开庭审理,以及证人、司法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的;涉案事实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有必要在庭前协商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有必要就调查结果交换意见的;以及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都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就因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所以当地法院才按照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河南省高院刑四庭法官袁小刚解释,此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召开。

  《意见》规定,如果证人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对案件证据体系的形成有关键作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意见》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而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特别指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通知见证人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见证人应当出庭,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督促。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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