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开庭却不开庭、证人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非法证据排除难启动……作为确保刑事案件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二审,长期受人诟病。
昨天,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办理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必须开庭。
开庭范围
出现这些情况,二审必须开庭
新刑诉法规定,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被判死刑或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但目前,刑事案件二审中开庭不规范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意见》对二审开庭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于上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异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提出事实和证据异议,一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不当,需要重新认定事实的;二审期间一审采纳的证据发生变化或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经开庭发回重审,重审未补充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被告人又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
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可开庭前会议
因为提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刘志军案开庭只用了3个小时,新刑诉法新增的这个程序引发热议,什么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和开庭会不会“顶牛”?
《意见》明确,可以召集庭前会议的案件包括: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的;涉案事实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有必要在庭前协商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有必要就调查结果交换意见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法本意,庭前会议是为了提高开庭的质量和效率,和开庭并无冲突。
《意见》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和无争议的问题,除就回避、开庭时间、延期审理等进行沟通外,还重点讨论有没有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确定庭审重点等。双方有异议的部分,还要放在开庭时审理。
非法证据
侦查人员不出庭,有关证据不被采用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之源,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在二审时提出,法院、检察院要结合提供的线索或材料,“慎重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哪些证据会进入司法机关的“炼丹炉”去伪存真呢?
第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检察院或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第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规定了警方不出庭的后果。“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非法搜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实习生 熊晓辉)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