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两口打骂不算“寻衅滋事”

2013-07-23 06:1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是基层法院最常遇到的3类案件。然而,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陈志强说,在实践中,一些并不严格符合寻衅滋事条件的情况也被纳入寻衅滋事罪。

  近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入刑的主观要件。

  如果事出有因

  就不是“寻衅滋事”

  7月2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矛盾系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陈志强说,这等于明确了寻衅滋事入刑的主观要件——并非事出有因,而是具有临时起意的性质。

  比如,两桌顾客在饭店吃饭,因为有人不小心扔垃圾发生矛盾,双方大打出手。以前遇到这类案件,会以寻衅滋事定罪,而现在,因为不属于“无事生非”,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

  什么算“情节恶劣” 这次有了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志强说,法律一直未明确什么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实践中只有靠法官自由裁量。

  司法解释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7种情形属“情节恶劣”。

  此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等6种情形属“情节严重”。

  两口子打骂不算“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该款规定被人们解读为“夫妻间打骂、邻里间动手不算寻衅滋事”,并在网上引起热议。

  陈志强说,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打骂行为,当事双方相对固定,所在环境也比较封闭,且事出有因,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在刑法中,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范畴,因此这类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定罪,否则不利于社会和谐。

  陈志强说,遇到这类行为,一般以公、检调解为主,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利于修复双方关系。

  昨日起,该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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