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王新 牧童)小女孩要去超市看书,却被人行道上一根看车绳子绊倒造成骨折。责任究竟在谁?7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3月20日晚,11岁的小红吃完晚饭准备去家附近的超市看书,可她刚穿过马路走上人行道,意外就发生了。
只听一声惨叫,小红突然被勒了一下,一个踉跄摔倒在地。仔细一看,经过的地方拉着一条细绳,小红刚才就是撞上这条细绳才摔倒在地,且脖子上也被勒出一道血痕。紧随其后的家长王先生把女儿送到医院诊断,小红左锁骨骨折,需住院治疗。
看见女儿受伤,王先生心疼不已。令他不解的是,人行道上怎么会拉着条细绳呢?
原来,小红意外受伤的地方存放大量自行车,绳子正是兰女士为了看自行车收费所系。于是,王先生找到兰女士,要求其承担女儿的医药费,可兰女士却说,“不关自己的事。”
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兰女士协商医药费,但均被拒绝。同时,王先生还认为,事发地段属帝湖物业管辖,所以负有连带责任。
因此,王先生将兰女士与帝湖物业一同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其医药费等费用。
法庭上,面对王先生的指责,兰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系绳子的地方,不是正常的行人通道,是存放电动车、自行车的地方。
“在系绳子的东边就是去超市的通道,她有正常的通道不走,抄近路才被绊倒摔伤,再说了,如果是正常速度行走的话,应该能看到绳子,她自己不注意撞上去,不能怨我。” 兰女士认为,小红的摔伤责任在自己,与她无关。
作为第二被告的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天,小红受伤地点属于市政道路,不属于物业所管辖的帝湖花园小区范围。另外,物业公司与兰女士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因此不负有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小红摔伤的位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兰女士与物业公司存在授权、雇佣或者管理关系,故帝湖物业不承担责任。而兰女士为方便自己存车收费,在公共场所绑绳子,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晚上亦不及时收起,是导致小红受伤的原因,兰女士应依法赔偿小红医疗费共计8241.62元。
“现在在市区的道路中,有很多乱拉绳子的现象,这种“绳患”已经成为一种安全隐患。”主审法官李军波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况,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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