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王新 陈若禺 文/图)郑州市民李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
拿着已故邻居将房产留给自己的遗嘱,李先生原以为能顺利过户房产,然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要求公证遗嘱才行,否则就得走法院诉讼程序。
对于郑州市房管局拒绝自己的申请,李先生感到不解。他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8日,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件】“孝子”悉心照料老人14年获赠房屋
李老太家住郑州市中原区,一生没有子女,老伴去世后,已过古稀之年的她便由邻居李先生照顾赡养,时间长达14年。
2012年9月19日,李老太考虑到李先生如亲生儿子般照顾自己多年,决定离世后,将自己居住的位于中原区颖河路的一套面积为46.45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先生。
为此,李老太生前在征得李先生同意后,特意邀请了两名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请人代书写下遗嘱,明确表明其死后由李先生继承自己的房产,并将整个过程录像交由李先生保存。
今年2月20日,已经94岁高龄的李老太安然辞世。在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后,李先生持老人的遗嘱及相关材料,到中原区房管局及郑州市房管局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均遭到拒绝。
【焦点】代书遗嘱不等同于公证遗嘱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10份证据,包括老人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证明老人的遗嘱真实有效,还请来见证老人立遗嘱的两位律师当庭作证。
但房管局的代理人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方面,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郑州市房管局提出过办理房屋过户的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郑州市房管局不予受理,据此,不能认定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
另一方面,根据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以外,应经公证。”
而李先生提交的遗嘱,既未公证,也没有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这种情况下,郑州市房管局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结果】“大陪审员合议庭”助力司法公开
而今,李老太已经去世,无法再进行公证,那么法院将如何审理李先生的案件呢?
与以往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不同,此案的合议庭有7名成员,其中2名法官,5名陪审员。
庭审过程中,几名陪审员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多次发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多数陪审员意见认为,李先生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郑州市房管局提交过申请,所以对于他来说,撤诉是本次诉讼最好的结果。
最终,李先生一方同意撤诉,而郑州市房管局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可以在工作时间的任何时间段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房管局工作人员会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今天的庭审有5名陪审员,来自不同岗位,共同组成了‘大陪审员合议庭’,”行政庭庭长刘黎青表示,此举可以充分利用其与法官不同的专业、身份背景,在庭审及合议过程中帮助法官打开分析思路、拓宽裁判视野。
据悉,“大陪审员合议庭”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当法官碰到这些案件时,可以选择组成5人以上的合议庭。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