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暴雨致损可赔偿,发动机进水不能赔?
因协商不成,收了上述1500元赔偿之后,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实际花费的121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发动机进水而造成的车辆损失,成了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张先生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里约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约负赔偿责任”。
不过,合同里还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代理人称,车损是因张先生在暴雨中二次打火引起的,不应赔付。
判决
保险合同前后矛盾,保险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的是机动车损失险,而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件,应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一部分。突降暴雨是造成张先生的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暴雨所致。
因保险合同约定了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负责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10600元。
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称。
5月10日,三门峡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以车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约定的风险为依据。保险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但又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坏不负责赔偿,两约定存在矛盾。
而且,保险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这是“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而言,此时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昨天,三门峡中院宣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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