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在于降低了污染环境案件入罪门槛。此外,还明确了灭蚁灵、二噁英等属“有毒物质”。
解读1
污染环境罪量刑门槛降低
案例: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低洼处的天然水池内等,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3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省高院刑一庭审判长常晖
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而且,还把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了,不必产生某些后果。司法解释还规定了4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在整顿期间仍非法排污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排污的等。
解读2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
案例:自2006年10月以来,福建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各相关责任人依次获刑。
解读: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邢艺伟
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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