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
背景
新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对接
省高院刑一庭审判长常晖说,我国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罪名修改了,但关于环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释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制定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对接。
现实
环境污染案件办理有“三难”
常晖说,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这让公众认为,环保始终得不到真正重视。
为解决司法鉴定难,司法解释规定,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等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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