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房销售价格下月备案 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2013-06-15 08:24 来源:郑州晚报

  哪些房子要备案?备案内容有九大项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我市新房销售价格下月起要备案

  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

  房价增幅不得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昨日,市政府下发《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经政府批准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必须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哪些房子要备案?

  此次要求备案销售价格的房子包括,经政府批准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备案管理范围。2013年7月1日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2013年7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应在2013年8月1日前补办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备案内容有九大项

  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九大项内容,备案内容细致到楼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当期销售商品住房总套数、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总价款和每套商品住房销售单价。具体到每套商品房,也要将层高、分摊面积、水电气暖配套等备案清楚。

  同时,销售价格备案也要明确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价格等。

  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不少市民担忧,开发企业会不会备案一套价格,实际卖一套价格?文件明确了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其中一条就是不得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同时,开发企业不得有这样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协议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捂盘惜售,曾是开发商重要的促销手段,今后也将成为历史。根据文件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开发企业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备案时,应对全部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备案,并实行“一房一价”。

  同时,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销售场所进行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所有销售的房源,现场标示的销售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相一致。

  房价增幅不得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文件要求,开发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备案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在实行价格备案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的要求,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备案。(记者 孙娟)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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