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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朱虹 尹红国)6月4日上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崔国宏任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际,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健食品中。
后其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价值121500元,销售唐康菊花葛根片价值153000元,两项共计价值274500元。
另外,扣押在案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44790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中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
舞钢市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国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制假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崔国宏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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