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恶意拒执法院难用刑 法官建议降低入罪门槛

2013-05-31 06:28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5月27日,伊川小伙儿史超超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动用刑法的力量震慑“老赖”。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法院,虽然经常遇到恶意拒执,但至今未有过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判例。

  现状

  郑州一基层法院未真正判过一起拒执罪案件

  郑州一基层法院法官刘宇(化名)说,在每年受理的1000余起执行案件中,有50%以上因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或恶意阻挠而无法执行。

  对此类行为,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现实中,对于视判决书如“白条”的老赖,法院很少“用刑”。

  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邢艺伟查阅该院办案记录发现,他们至今没真正判过一起拒执罪案件。

  探因

  1.获取相关证据难度大

  2009年5月,伊川一家粉砂厂,一工人左手卷入机器,造成手指残缺。法院判该厂老板赔偿24万元,他只赔了3万元。

  法院多次查询,都未发现该老板有财产。后来才得知,2009年8月,他将该厂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

  邢艺伟:和其他常见罪行相比,拒执罪获取相关罪证的难度较大。

  获取“有财产可以履行被执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已非易事,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则更是难上加难。

  2.罪名可操作性较差

  河南刚出台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张宏宇(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同样是欠钱不给,拒执罪由于在证据标准上认识不统一,可操作性较差。比如,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执罪,但什么是“情节严重”?拒执几次、拒执财产达到多少够得上犯罪?由于没有具体规定,量刑上也难以统一。

  3.公检法认识不统一

  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执行局资深执行员孙富春印象中,拒执罪难启动是从1996年开始的。

  是年,《民诉法》修改,拒执罪变为法院要把“老赖”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看是否可以立案,再由检察院起诉。

  张宏宇:法院把拒执案件移送到侦查机关,前提是认为已构成犯罪,而且有一定证据。但由于对是否达到涉嫌犯罪标准的认识不一致,侦查机关多认为构不成犯罪。在司法界,还有种观点是,民事执行是法院“内部事务”。公安有时无暇顾及法院“内部事务”,导致很多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丧失侦查及取证时机。

  建议

  把“结果犯”改为“行为犯”

  邢艺伟说,拒执罪是“结果犯”,但实践中对“后果”的衡量不易掌握,如因行为人的抗拒造成执行无法实现的时间长短是多少。

  在他看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对法律的蔑视,应降低入罪门槛,将其改为“行为犯”。通俗地讲就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达到严重的标准,不论后果,就可定罪。

  相关链接

  对付拒执“老赖”,新密做法受推崇

  提到以刑事手段震慑“老赖”,不少法官推崇新密市法院的做法。其核心是,以政法委为枢纽,公检法司四家组成联动平台——遇有重大拒执案件,公安机关和法院会共同行动。疑难案件,检察院和法院刑庭会提前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拒执罪定罪标准,在新密也有了小范围统一认识。在一起拒执案中,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被执行人每月有1000元收入可供执行,但均被其挥霍一空,最终被判刑2年。

  在政法委的协调下,对拒执犯罪的打击纳入了新密公安、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范围,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办案积极性随之提高。

  (记者 赵强)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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