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转移股份,原三门峡陕县地税局局长马某,在卢氏县地税局工作期间“冒充”农民身份,将本属于单位拥有的某企业40%股份,登记在其和另外两位局长名下,几年后又将该股份转让,马某获利270万元。5月28日,记者从三门峡中级法院获悉,马某因贪污罪和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994年以来,马某先后担任卢氏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义马市地税局局长、陕县地税局局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卢氏县地税局与灵宝人薛某共同组建“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开发钼矿,由薛某出资,占60%股份,卢氏地税局占40%股份,时任卢氏地税局股长的马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1997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政企分离,马某与邹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局长,另案处理)、侯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副局长,另案处理)便利用国家招商引资政策,虚构农民身份采取虚假工商登记的方法,将公司40%的股份转移至三人名下。2004年,时任该公司经理的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30%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东北人杨某,马某则付给邹某50万元、侯某30万元、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50万元,剩余款项270万元据为己有。法院另查明,马某在担任义马市及陕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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