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层供销社主任因挪用巨额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奇怪的是,他在缓刑期间竟然继续以供销社主任之名,把供销社大院承包给他人,并将其所得的150万元租金“雪藏”起来。
长垣县城关供销社原主任曹颖赟挪用单位公款40万元给县供销社原主任之子王某使用,2010年12月17日,曹颖赟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9个月后,长垣县供销社撤销曹颖赟城关供销社主任职务。
2011年6月27日,在革职之前、缓刑期间的曹颖赟又以城关供销社的名义与郜某签订了“旧房改造合同”,以一次性支付150万元为条件,将占地4.5亩的供销社大院租给郜某20年。合同上注明,郜某在合同期内可对大院房屋进行重建改造,合同期满时还可续订20年,如不续订,供销社将对重建改造后的房产折旧计算残值,退还给他。
据城关供销社副主任程全义介绍,社内仅有两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该社另外4位副主任和100多名职工都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程全义说:“我们还是在曹颖赟被撤销职务,交接工作算账时才知道这回事儿。4个多月来,那150万元一直都在会计苗某那里放着,并没有入社里公账。曹颖赟被撤职前,社里也没有人知道他被判刑。”
多年来,城关供销社已没有经营性收入,房屋租金是100多名职工生活费发放、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唯一经济来源。2011年,城关供销社房屋租金共收入32.5万元,其中供销社大院租金收入10.5万元。
“20年间,即便房价不上涨,大院的租金收入也得有200多万。郜某如果再重修改造房子,到时供销社想要回房产就要花钱去赎,曹颖赟等于是用150万元把社里的房产‘变卖’了。没了这些房产,全体职工的活路就给断了。”该社职工司某说。
城关供销社以曹颖赟“没有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也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当时已涉嫌挪用公款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认为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将承租人郜某告上法庭。2012年10月,长垣县法院认定当时曹颖赟是在任职期间与郜某签订合同,其代表行为并未超越权限,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012年12月,城关供销社将此起合同纠纷案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长垣县供销社纪检组长张宝献告诉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我2011年3月份开始担任纪检组长,直到当年7月8日长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开除曹颖赟党籍的决定时,才知道他被判刑。”
记者到长垣县供销社找现任主任王国林求证撤销曹颖赟职务的时间,但该社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王主任中午有接待任务,喝高了,下午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 白正春 实习生 杨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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