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沈青梅)在河南,恶意欠薪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省高院给出明确答案: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
据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
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昨天,省高院通报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公布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河南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
昨天下午,东方今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12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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