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本报以《“蜗行”的判决书迟到了两个月》为题,报道了开封县法院判决书迟到两个月的事件。
新闻进展
5月7日,开封县法院院长李鸿斌向大河报记者承认,承办的主审法官王梅芳存在失职行为,已上报对承办法官王梅芳行政警告处分,并按规定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10日,受害人刘宪法表示,法院应对承办人失职承担责任。
5月7日,在开封县法院,该院院长李鸿斌向记者介绍,这则报道在开封县法院引起震动,大河报报道属实。该案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承办法官王梅芳在民事调解过程中,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两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案件承办人由于工作上的失误,没能及时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存在失职行为。
李鸿斌院长称,调查清楚后,该院在当天下午又召开了党组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上报给予承办法官王梅芳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待按程序报批后执行。按规定,王梅芳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
对此说法,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疑问,为何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公诉方和合议庭法官同意对刘艳凤伤情重新鉴定的时候,开封县法院就突然下达了判决?为什么两次刑事判决都没有及时送达到他们手中?一次是失职,两次难道都仅仅是失职吗?刘宪法决定向开封县法院讨要说法。10日,受害人刘宪法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开封县法院的失职导致我们失去申请抗诉的权利,应弥补我们的损失。”
记者随后咨询有关律师得知,类似刘宪法遇到的这种情况,弥补办法只有两种:撤销原判决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记者 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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