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看守所的第一天,李怀亮眼里浸着泪水。 (资料图片)
昨日下午,平顶山市检察院就“死刑保证书案”向媒体通报称,尽管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重大嫌疑,但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检察院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作出不抗诉决定。而李怀亮被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侦破,检察机关将督促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
新闻回顾
大河报独家报道的“死刑保证书”案涉案嫌疑人李怀亮,在被羁押近12年之后,于4月25日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李怀亮一案是省高级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典型案件。对此,本报曾作多次报道。
通报
对判决结果已作出不抗诉决定
平顶山市检察院通报称,2001年8月2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某某被害,公安机关当年8月3日立案,李怀亮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警方讯问,8月6日供述其作案过程。在警方和检察机关对其12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9次,其中第3次到第9次,连续作了7次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
后期,警方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的协调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8次审理,作出了4个判决、3个裁定,有关部门也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督办该案。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检察院尊重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并已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是,检察院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调查
认为法院
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通报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在庭审中,平顶山中院已经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了4名侦查人员的证言,依法申请侦查员王秀群、袁国庆等6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并经被告人辨认。
被告人当庭确认,出庭证人均不存在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均未收到审判机关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该案判决中也未提及。对于平顶山中院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平顶山中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要求
将督促警方
重新侦破该案
通报称,李怀亮被宣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侦破,杀人凶手还未受到惩处,检察机关将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郭某某的凶手依法受到严惩。通报称,检察机关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给予他们最大的人文关怀,以克服其生活上的困难。并正确引导被害人亲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 (记者 刘昌武 韩景玮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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