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首席记者 余超 实习生 王姝)“倒卖地的罪犯反当了查地的执法队长。”5月3日,固始县委成立调查组,对媒体曝光的固始县国土局干部杨志辉进行调查,责成固始县国土局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后,杨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 “维持原判”的裁定。
被判刑后,杨志辉不仅没有被开除公职,反而又调任固始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杨志辉是国土局下属的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只是最近上没上班他不太清楚,“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
5月3日,媒体报道杨志辉刑期内任职一事的当天,固始县委即成立了由该县纪委牵头的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责成固始县国土局当天对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其党政纪处分也正在按规定落实,并对固始县人民法院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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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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