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变值班,一字差千金。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须分别支付两倍和三倍工资;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因此,值班费往往要比加班费低得多,有的单位甚至干脆没有。
加班还是值班并不难区分: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说成值班,并非“傻傻分不清楚”,而是有意规避责任,为拒不执行补偿工资找借口。
其实,“加班变值班”的文字游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劳动法》在规定补偿工资时,其前置条件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打着加班还是值班的旗号,只要期间继续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缘何依然敢偷梁换柱,给违法行为披上“皇帝的新装”,值得反思。
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加班费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固然给了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底气,但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的监管缺失,让用人单位变得有恃无恐。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然而在现实中,监管却往往成为不管。一方面,劳动部门缺乏主动意识,更多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层面,而不是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通过明察暗访为劳动者维权撑腰;另一方面,工会也未能发挥作用,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缺位,使得劳动者个体陷入“一个人战斗”的维权困境。反观国外,真正为劳动者讨要加班费,乃至进行日常维权工作的,正是大大小小的工会组织。英国、德国甚至对于加班费没有规定具体的发放标准,而发达的工会组织却能通过劳资双方自行商议,确保劳工福利不会因此降低。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个年头。日前有媒体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发现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比如少缴漏缴社保、产假未完被迫上班、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等等。纵观这一系列问题,症结不在于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而是执法者没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导致用人单位敢于漠视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只有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走出“监管变不管”的怪圈,才能树立用人单位的敬畏,终结“加班变值班”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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