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警方曾在现场发现第三种血型

2013-04-29 07:35 来源:法治周末

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被羁押了近12年,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于近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李怀亮

  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被羁押了近12年,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于近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死刑保证书”案之拷问

  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被羁押了近12年,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于近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记者调查了解到,该案从一开始就有疑点。公诉机关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起诉至法院后也曾两次不予受理。但碍于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关系,才有了这久拖未决的审理

  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对记者说,此案既有证明李怀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李怀亮无罪的证据,最后对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出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果那晚不去摸‘爬叉’……”4月26日,太阳暖暖地照在身上,站在姐姐家的院子里,李怀亮轻声重复着这句话。

  李怀亮所在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紧邻着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树上到处爬着即将蜕皮羽化成蝉的蝉蛹,当地人称为“爬叉”,因有人专门收购用作药材,很多村民晚上没事,就去抓“爬叉”。

  2001年8月2日晚,13岁的女孩郭小云(化名)去河堤捉“爬叉”后,再也没有回家,其家人寻找未果后报警。8月4日下午,她的尸体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被发现。公安机关将当晚同在河堤上捉“爬叉”的李怀亮,列为怀疑对象。

  同年8月7日,时年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怀亮先后作了10次供述,其中前两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三次至第八次作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续至今。

  在李怀亮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今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法律、法院都是公正的。”李怀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更相信法律了。

  案件一开始就有疑点

  “案件一开始就有疑点,不然不会出现数次被退补的现象。”据一位办案人员介绍,2001年10月12日,叶县公安局就李怀亮涉嫌故意杀害郭小云一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起公诉后,后者于2002年7月31日、2003年1月15日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3年1月16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认定李怀亮就是凶手,但检法两家认为证据上有疑点。”上述办案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当年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由叶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叶县法院审判。

  案发两年后,叶县检察院于2003年8月5日向叶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

  起诉书显示,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捉蝉蛹,与被害人郭小云相遇;李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邪念,欲对郭强奸;郭不从,李即卡住其脖子,将其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对尸体奸淫后,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沙河。

  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翻供,称曾遭到警察殴打,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此,叶县法院没有采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2月13日,叶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审理期间,郭小云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平顶山中院审理此案。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对此案提高审级,由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未上诉,被害人父母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李怀亮死刑。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2007年5月22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事隔近6年的补充侦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该案补充起诉至平顶山中院。平顶山中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此案的审理。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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