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刘晓培)因两家医院的过失,巩义市民王安付出生命的代价。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但是面对患者的生命尊严,岂能简单地“赔钱了事”?
缘起:病人提前透析遭拒致病变死亡
2009年9月,巩义市民王安因头外伤到巩义市某镇卫生院治疗,后被查出双肾弥漫性损伤、右肾缩小。但其负责医生只是用一般消炎药治疗,且长期应用抗生素,违反抗生素的应用原则。
一个多月后,王安被转入该院内科治疗。2009年11月2日,王安转入郑州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2009年12月16日,王安听从医生建议回到巩义。三天后,王安开始到巩义市永康医院进行透析治疗。
2010年1月10日,王安因症状有异而到永康医院检查,其父母要求缩短透析周期,但负责医生看过化验单后认为无需调整。
半月后,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不好,再次要求调整透析天数,但其负责医生坚持认为没有必要。
2010年2月8日,王安出现烦躁、呕吐等症状,其父母找到医生反映并要求提前一天做透析,但王安的负责医生仍然坚持认为无需提前透析。
次日凌晨,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加剧便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等急救人员赶到后,王安已经在家中死亡。
判决:两家医院被判担责赔钱
事后,王安的父母认为镇卫生院存在重大过错,于是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年9月,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镇卫生院应对王安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安父母各项损失共计22.4万余元。
在状告镇卫生院的同时,王安的父母了解到致使王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透析间隔时间过长引起的病变,于是,王安的父母又于2012年5月将永康医院起诉至巩义市法院。
2013年2月,经鉴定认为:被告永康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王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永康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王安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永康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昨天,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决永康医院对王安的死亡担责20%,赔偿其父母各项损失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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