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南阳男子孙兵(化名)伙同他人在出租房内,使用从石家庄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共销售47460瓶,销售金额达208824元。
4月19日上午,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并进行当庭宣判。
63岁老汉为了还债,利欲熏心
“2000年前后我办过一个厂,后来破产了,因为我岁数也不小了,所以为了还债冒险做这个,赚的钱也都用做还账了。”今年已经63岁的孙兵这样解释自己的犯罪动机。
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兵在南阳市租住的院落里,使用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标示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后分别向南阳市建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30700瓶,向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16760瓶,共计销售金额208824元。
孙兵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犯罪动机时嘴里一直说自己不懂法,现在也很后悔,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孙兵假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08824元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只要从事就犯法 将会严厉打击
“像今天的被告人,其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极大,危害面也很广,因为假药并不针对某个人,而是面向普通大众,这个行为只要从事了就犯法。”本次庭审审判长杜玉明表示将会严厉打击此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据杜玉明讲,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力度就提高了。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之前,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而这一条的存在,对于定罪来说门槛很高,因为一些假药短时间内并不一定明显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而实施之后,定罪的标准就宽泛了许多,只要从事就犯法,特别是注射类药品和急救药品。”杜玉明说。
据悉,此案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之一,河南高院此次专项活动从4月份一直持续至7月初,将坚持依法严惩,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重判重罚。6月底,河南高院将公布我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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