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铸成大错,也使我体会到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道理,我一定接受这次教训,好好改造……”昨日,一名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时,向回访的南阳市社旗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出由衷的感慨。
家住社旗县郝寨镇十里井村的王某系该镇一家奶粉销售店的业务员。2011年10月27日,王某在整理货物时,发现放在墙角的一个用胶带封得严严实实的奶粉箱内有一个鼓鼓的黑色塑料袋。王某将塑料袋解开,眼前的情景一下子让她愣住了:里面装的竟是几捆现金。她数了数,共计5.8万元。王某将该笔款据为己有。几天后,该奶粉店老板李某到放钱的奶粉箱里取钱时,发现里面的现金不翼而飞,顿时吓出一身冷汗。原来,这些钱是李某筹备的建房款,以为放在店里包装完整的奶粉箱内比较保险,想不到竟然没了。他急忙逐个询问店里的业务员,大家说只有王某因上货曾拆开过奶粉箱。李某立即给王某打电话追要,王某却碍于面子,矢口否认。无奈,李某报了警。面对民警、李某的劝说,王某承认自己将钱带回家中,后悔自己为钱失去了人格和尊严,愧对家人,并立马将现金如数退还给了李某。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到王某家走访时,看到的是低矮的柴瓦房,家徒四壁。而且,王某的丈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儿子正读高中,一家人的生活全靠王某微薄的收入勉强维持。
按我国《刑法》规定,王某的情况应判处8至10年有期徒刑,那么,她的家庭怎么办?对此,办案检察官向检委会建议: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认罪、悔罪,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获得了李某的谅解,在提起公诉时,应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定较低刑内予以量刑。办案检察官的想法得到了院检委会的支持。
4月12日,社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宋德明赵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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