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发生车祸以来,我简直不敢闭上眼睛!一闭眼,立刻就会浮现出那一幕惨不忍睹的情景!”
3月26日,驾驶豫H·A7385大货车的司机赵志海,向本报反映了他在商丘市被路政执法人员拦截查车罚款,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前后经过。
接到投诉,河南日报记者于3月27日至29日到商丘进行采访。
司机讲述:
路政人员行车道上拦截罚款,三车相撞一死三伤
3月27日下午,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手足外科病房,记者见到了赵志海的外甥朱吉昌。朱吉昌右腿大腿骨折、左腿小腿骨折,面部右眼角处划伤,双腿正在接受手术治疗。
站在病房外,赵志海向记者讲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3月18日凌晨,我驾车从安徽广德赶往郑州,车上装运的是石楠树苗,跟车的还有朱吉昌和司机闫师傅。沿105国道由安徽进入河南境内——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在两省交界处有一个超限检测站,我们顺利通过了超限检测。沿国道继续向北,过去该站大概5公里,看见一辆标有‘中国路政’的面包车(以下简称路政车)正截着一辆大货车进行检查,但路政车并未示意我们停车接受检查。向北又走五六公里,5点20分左右,天还没亮,有一辆路政车从后面超车,行至我车正前方逐渐减速,并从后车窗打手电示意停车。我们想靠路边停下,但路政车不让移动。我们只好打开车的前后双闪灯,停在行车道上,距离正前方路政车有三四米。”
赵志海接着说:“这时,从路政车上下来一位穿制服的路政执法人员,说他们是商丘市睢阳区公路局的,要查营运证、资格证。随后,又有3名路政人员陆续下车,但是他们并未在我们的车后放置提醒后车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朱吉昌下车,把证件交给对方,我和闫师傅也下了车。一名路政人员说,我们的车超宽,总宽超过3米,按规定要罚款2000元至5000元。我解释道:都是树苗,树枝树叶超出车厢不算多。货物只有七八吨重,也没有超载。能否少罚点?可对方说:按规定罚款2000元至5000元,不能少。” 赵志海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随后,对方让我们留下一个人,其余的都上车。这样便留下朱吉昌一人站在大货车前面,与他们中的两个人交涉罚款的事儿。恰在这时,大概停车有10多分钟,只听见嘭的一声,我们的大货车向前冲去,朱吉昌和一名路政人员被撞倒,另外一名路政人员被当场轧死,路政车被撞出去很远。车一停下,我就下来查看,原来我们的车被豫A·K2090大货车撞上了,豫A·K2090大货车司机也受了重伤。我立即报警,并拨打120。”
交警说法:
事故涉及路政人员查车,车祸发生在行车道上
“这起交通事故比较重大,事故处理大队对此非常重视。”3月28日上午,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位姓钟的副大队长告诉记者。
“事故涉及路政人员上路查车,这一事实谁也回避不了。从现场车轮拖痕看,前面有两辆车(路政车在前,大货车在后)都在行车道上,被后来的一辆大货车撞上了。我们只能就交通事故本身作出解释,至于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违法、违规,需要公路部门给予说明和解释。事故处理大队肯定会公正处理,合理划分事故责任。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事故处理大队二中队刘队长说,3月18日5时44分接到报警,事故处理大队领导即带领二中队民警来到现场,民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让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作了笔录。路政车在拦截豫H·A7385大货车检查时,确实未在该车后设置警示标志。
在该市涉案车辆保管中心停车场,记者看到3辆车面目全非,有的接近报废。
路政回应:
还没来得及放警示标志,事故就发生了
最后,记者来到商丘市睢阳区公路局。该局流动治超执法大队办公室一位姓曾的副主任说:“对于具体查车的经过,我们正在调查。据在场路政人员讲,他们发现拉树苗的大货车后,用警报器喊话,示意大货车靠右停车接受检查,该车有超宽行为。车停下后有五六分钟,还没来得及放警示标志,事故就发生了。”
他接着说:“豫A·K2090大货车将豫H·A7385大货车撞出去二三十米远,路政车被豫H·A7385大货车撞出去四五十米远。流动治超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郭某,被撞倒在车辆一侧,重伤。队员杜某被轧在车辆下面,死亡。这确实是血的教训!”
相关界定:
如此查车属违规,执法行为须规范
随后,记者查阅交通部2012年4月20日印发、同年7月1日施行的《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规范》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同时,《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由此看来,商丘市睢阳区公路局应当认真吸取这次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必须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记者 韩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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