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郑州新密一男子私自拿走女友价值6000多元的首饰卖掉,后又把所得赃款还给女友。3月29日,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7岁的顾明和女友张亚同居,生活花销上从不分彼此。去年11月,顾明在抽屉里发现了女友的黄金首饰,便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街头小贩。
张亚报了警。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顾明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了女友。
讯问过程中,顾明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同居,在经济上是不分彼此的,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新密市检察院认为,顾明既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其偷拿的不是自家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顾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记者 李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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