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今起试点大病医保 2015年将实现全省覆盖

2013-04-01 06:22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昨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称,2013年我省将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郑州市、新乡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

  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背景

  国家去年出台指导意见

  江苏、湖北等地已陆续落实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是我省推行大病救助后的又一利好。

  据了解,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已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目前,江苏、湖北等地已经陆续开展试点。

  河南省今年将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郑州市、新乡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并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

  自我国医改实施以来,虽然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12月底,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合)率分别达98.2%和97.7%,但老百姓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比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大疾病可能会使一个家庭一蹶不振。

  省发改委称,能不能看得起病,这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问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实施意见》指出,我省将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释义

  啥叫“大病”:花钱多的病,不限病种

  2012年8月初,我省全省医改工作会曾提出,要全面推进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工作,并将肺癌、食道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而此次于4月1日起在我省四个城市率先试点的大病医保,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对比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来判定是不是大病。换句话说,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通俗地讲,就是指“花钱多的病”。

  花多少钱算“花钱多”:大于等于扣除伙食费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省发改委解释,我国现行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如果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就会形成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换算成我们国内相应的统计指标,对城镇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根据河南省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我省2012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

  能“报销”多少:在医保已报销的基础上再报销50%以上

  省发改委称,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将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省发改委强调,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并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不过,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如果患者治疗中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哪些人能享受该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根据《实施意见》,大病保险保障的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省发改委介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省发改委称,试点地区各自的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省大病保险将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4个试点地区需结合地方实际,对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进行测算和细化。

  延伸

  大病医保不额外收费

  据介绍,大病保险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的一定比例或额度,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实施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因此,参加大病保险不会增加老百姓额外负担。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以往,基本医保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

  这次的大病医保,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道路。

  省发改委介绍,这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

  据省发改委解释,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能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政府部门会设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本微利。

  医保经办商业化,洛阳、新乡之前已试水

  据了解,我国一些地方早已开始试水医保经办商业化,包括我省的新乡和洛阳。

  2004年,中国人寿在新乡全面经办新乡市新农合业务,逐渐确立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中国人寿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运行机制,形成了“新乡模式”、“洛阳模式”。

  昨天,省发改委解释,此次公布的试点城市,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对于参保(合)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可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并依规、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也要及时支付。对符合报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报销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链接

  20种重大疾病报销70%后 可由大病医保提供再补偿

  最近,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提高了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使新农合对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达到限定费用的70%左右。

  那么,大病保险与农村居民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有何区别?

  省发改委解释,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将优先把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记者 王俊伟)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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