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因有11个月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医院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大河报讯 一私营医院将其女职工解聘,女职工将医院诉至法院。3月24日,这家私营医院因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赔偿女职工各类经济损失5.3万余元。
柳云今年42岁,2010年8月23日,应聘到郑州一私营医院,医院任命她为护理部主任,月薪3650元。
2012年7月4日,医院突然通知她到省会郑州以外的其他医院工作,而这个医院与被告不属于同一法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柳云没执行。医院当即以柳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并在通知其被解雇的同时,将其办公室及材料柜上的钥匙没收,要求柳云立即离开医院。
柳云认为自己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拒绝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并拖欠2012年6月的工资,且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柳云于2010年8月23日应聘到该私营医院,并按照院方的要求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因柳云工作期间,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柳云发放2012年6月份工资,故医院应当支付拖欠原告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并支付原告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603元。
法院认为,医院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当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200元。遂判决医院支付柳云各种赔偿金共计53403元。(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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