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和2011年,北京喜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喜堡)先后取得了“CEBOCOFFEE”、“喜堡”、“喜堡咖啡”等4种商标在全国范围5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然而,北京喜堡发现其商标被南阳一家酒店侵犯盗用,而其发票还不是本酒店的名,随后提起诉讼。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该酒店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去年,北京喜堡偶然发现南阳道一酒店在南阳市解放路开设了“喜堡西餐咖啡厅”。该咖啡厅以“喜堡咖啡”的名义进行招聘。开业后,该咖啡厅又开始销售含有“CEBO”和“喜堡”字样的食品,但给顾客出具的确是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的发票。
“喜堡咖啡实行连锁经营,在河南各地有不少店面,且对这些连锁店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南阳道一酒店销售的食品粗糙,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存在不好的影响,随即进行劝阻,但并未得到改正,我们只能取证后对其诉诸法律。”北京喜堡咖啡的总经理叶宏说。
随后,北京喜堡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南阳道一酒店和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的业主李金星,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行为,并清除现有商标标志,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3010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法庭上,南阳道一酒店称其是酒店,虽然门牌上使用“喜堡”招牌,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南阳市道一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喜堡不属同一行业不构成侵权。此外,南阳道一酒店接到法院手续后已停止使用“喜堡”,更换为“喜-堡”。而南阳道一酒店财务报表一直显示是亏损,并未因使用“喜堡”而营利。同时,李金星与本案并无关系。
北京喜堡称其每个商标每年5万元,因李金星和南阳道一酒店共侵犯4个商标,故要求赔偿20万元;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李金星。因南阳道一酒店给顾客出具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的发票,故李金星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是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南阳道一酒店把门店招牌设为“喜堡西餐咖啡厅”,并销售含有“喜堡”、“CEBO”字样的食品,该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北京喜堡的商标权。而该酒店给消费者出具“南阳市卧龙区上岛咖啡厅”的用餐发票,李金星作为南阳市卧龙去上岛咖啡厅的业主,已和南阳道一酒店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南阳市道一酒店有限公司和李金星停止对北京喜堡“喜堡”、“CEBO”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商标标志,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喜堡2万元。(记者李向华王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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