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郑州讯 信用卡异国被消费,持卡人明确表示拒付,银行仍然将该笔费用从卡中划扣。昨天,法院二审判决,银行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7月,李先生为了儿子李明(化名)在美国上学方便,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业务,李先生持有主卡,儿子持有附属卡。2011年5月9日凌晨4点39分,李先生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其附属卡在境外消费9660.43加币,李先生表示不知情也不可能,因为儿子正在回国途中,要求银行拒付并冻结此卡。
2011年5月11日,李先生查询后发现,银行已将该笔消费从附属卡中划扣。银行表示,该附属卡长期在境外使用,5月9日交易时,即便是李明不在现场,也不能排除李明将卡交给他人进行刷卡交易。经核实,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国内,李明在从美国飞往中国的飞机途中,而购物行为发生在加拿大,这有别于正常消费,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一审判决银行归还李先生人民币66351元。银行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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