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事实上,在我省,这个标准早在2011年7月1日已开始实施,我省的标准是每人9元,其中,8元可通过新农合或医保报销。
根据我省规定,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要求,“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
“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省卫生厅农卫处副处长戴能光说。
那么,哪些医疗机构执行这个标准呢?
据戴能光介绍,截至目前,我省所有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且是新农合或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都已执行。
为防止分解诊疗次数、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省卫生厅还要求各地建立了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办法,健全门(急)诊日志登记制度。
据介绍,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资金,从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统筹年度控制总额资金中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从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记者 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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