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作证套牌“为办案所需”,私车套牌肇事因此未处罚。事发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获赔。套牌车主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质疑刑侦支队出证明为肇事方开脱。昨日,大河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
“警方办案套牌车”被私人开出肇事
前天,大河报记者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秦永民律师发布的一条微博,这条微博说:“2012年4月20日,安阳的刘明芳被车撞倒,交警查实是私车套牌,后安阳刑侦支队证明该私车合法套牌,称办案需要。经查车主、司机均非警察,车主系该支队一民警之子。医院诊断受害人左下肢神经元性损伤……”
昨日,通过秦永民律师,记者和42岁的刘明芳取得了联系。她说,她是安阳纱厂下岗工人,现租住在安阳市区。2012年4月20日8时许,在安阳市洹滨北路三巷交叉口处,黄某驾驶套牌车号为豫CZ0155的帕萨特轿车,由洹滨北路北侧停车位向南进入道路时,与刘明芳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明芳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刘明芳说,她被医院初步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至今她仍在医院治疗,无法下床活动。”
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一、黄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刘明芳无责任。”
【交警】
刑侦支队出证明称套牌为“办案所需”
刘明芳说,虽然交警支队认定黄某负全责,但警方却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驾驶套牌车辆的黄某“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因为交警准备处罚时,驾驶员黄某却拿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这导致交警支队未对驾驶员黄某和车主耿某进行任何处理。
对此,安阳市交警支队负责此案的赵鹏亮警官昨日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为此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办案需要,2012年4月18日,我单位将牌照为豫E01856帕萨特轿车(银灰色)的牌照套用为豫CZ0155,特此说明。”
赵鹏亮说,这辆车是黄某驾车肇事,黄某和车主耿某都不是刑侦支队的人,耿某之父是刑侦支队民警,“驾驶套牌车的确该进行行政处罚,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