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弃婴孤儿 应尽快出台“河南办法”

2013-01-28 06:18 来源: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广电全媒体记者 高冬丽 董彩红 赵媛 首席记者 梁新慧) 1月4日,开封兰考袁厉害家里的一场大火,暴露了当前我国孤儿救助法规的缺失。该怎么帮助那些孤儿弃儿?参加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封代表团的代表们联名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省政协委员董庆生也表示让社会爱心人士与孤儿、弃儿形成“准收养”关系。

  【现状】

  孤儿、弃儿处境尴尬

  “弃婴现象折射出我国基层福利院的生存窘境,暴露了我国收养法潜藏的弊端,凸显了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的大量空白。”省人大代表郑茜表示,我国有关弃婴收养的立法较晚且尚不完善,民间收养的历史较为悠久,但错综复杂,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收养行为不规范、执法行为不到位,社会福利机构难以为继等问题使得很多孤儿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省政协委员董庆生也表示,虽然大部分地方都有福利院,但由于财力有限和其他原因,在福利院的孩子们只能是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但仍缺乏他们所需要的温暖和关爱。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福利院,孤残儿的处境更加艰难。

  “这些问题,仅靠政府之力是无法解决的。”董庆生表示。

  【建议】

  制定《河南省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

  在今年的省“两会”上,参加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封代表团的代表们联名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

  “该办法首先应明确规定出孤儿的管理主体。”省人大代表郑茜说,弃婴作为生命个体不能沦落为捡拾人的“私有物”,谁捡到谁处置。公民或组织发现或者捡拾弃婴和儿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收养或他人收养。

  另外,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要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建立弃婴依法安置的长效机制。对公民或组织等捡拾人自行向社会福利机构移送弃婴所发生的交通、通信、食宿、误工等费用以及救助弃婴所发生的临时性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采用一对一“准收养”模式

  “社会上不缺爱心人士,特别是城市里不少较为富裕的家庭,不少都愿意并有能力为改变孤残儿的处境和给予更多的关爱多做点事。”省政协委员董庆生说,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动员社会上有爱心有愿望有能力的家庭与福利院或困难家庭结合在一起。

  具体该怎么结合?董庆生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一个既不违反收养法规,又能推进爱心人士家庭参与“社会妈妈(爸爸)”活动的“准收养”办法,解决一对一“准收养”的法律和社会的地位。

  鼓励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我们应鼓励多种孤儿养育模式。”郑茜说,社会应该建立和完善监护、收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孤儿养育模式,降低门槛,鼓励和提倡国内外具有收养能力和资格的家庭,依法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

  不过,郑茜又表示,降低收养门槛是在政府完善救助制度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弃婴,社会福利机构应无条件接收弃婴。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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