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名农民工等着他发工资,他却手握工程方支付的13万余元工钱不发。昨天,这位恶意欠薪的包工头被判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全省法院重拳打击恶意欠薪者,目前以该罪名追究“老赖”刑责的案件已有8起。
案件
拖欠60名农民工的工资不发
孟维河今年36岁,淮阳县人。2011年上半年,孙某承包了商水县练集镇一社区房屋建筑工程后,孟维河和王某共同和孙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转包了这个社区的工程。
此后,孟维河和王某带领朱某等60名农民工施工。
检方指控,2011年8月,孙某支付给孟维河和王某农民工工资款共计25.77万元,这笔钱由孟掌管,但他并未足额发放,共拖欠工人工资13.0467万元。当地镇政府多次督促孟维河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后,镇政府又让孙某催促孟,但孟拒不全额支付。
检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孟维河起诉至商水县法院。
孟维河供述,除了借给别人一部分,他还和王某请客送礼花了2万多元,剩余一些钱自己花了。
昨天,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专家
恶意欠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该案是全省法院判决的第八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刑法增设该罪名,告诉了大家,恶意欠薪不仅是民事违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会被判刑。
刘德法说,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能专门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是对于有能力支付工资却逃避支付的人或用人单位,因为主观恶性较大,现在有了更有力的惩罚手段。
另外,该罪名还具有预防性质。“工人拿不到工资,有的采用跳楼、围堵等过激的方式讨说法,会衍生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些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刘德法说,因恶意欠薪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可估量。
认定恶意欠薪还需解释明确
但一个现实情况是,欠薪老板潜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而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么,能否要求公诉机关承担“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呢?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李华阳说,虽然该罪名已诞生快两年,但法院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这源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表述比较模糊。
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但该司法解释的确定稿一直没有出台。
“河南判处8起此类案件,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李华阳说,目前全省已初具经验,希望能拿出河南内部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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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此前的7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一、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刘有河因拖欠工人工资60万元不还,被汤阴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黄心四以借支工人工资名义先后领取现金9.5万元,拿到钱款后携款逃匿。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庞国立拖欠工人工资135937元,并逃至外地藏匿。滑县法院认定庞国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四、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冬梅在其足底店停业后,拖欠10名员工工资46091元。驻马店驿城区法院认定刘冬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五、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影恶意拖欠公司67名职工7个月工资301383.66元。焦作解放区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0元。
六、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兰根成拖欠工资131500元。驻马店驿城区法院认定兰根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七、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全得拖欠工人工资103154.29元后逃匿。驻马店驿城区法院认定刘全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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