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不慎摔成骨折,人社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吴女士没想到,和她签订协议的劳务公司和供职的物业公司却都拒绝赔偿。
对方的理由是,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庭审
超过退休年龄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待遇?
2011年1月,吴女士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找到一份工作,给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工。
当年2月13日下午,扫落叶时,吴女士摔倒在地,伤了左腿。后经鉴定,她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当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社局认定吴女士为工伤。吴女士拿着工伤认定书找劳务派遣公司和物业公司索赔,但被拒绝。理由是,她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吴女士把两家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昨天,该案开审。庭审中,劳务派遣公司代理人称,吴女士找工作时5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当时双方签的是“返聘协议”,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构成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赔偿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说,一旦因工受伤,超过退休年龄和未超过退休年龄的,在赔偿上应该有差别。
盲区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律未明确
法庭辩论后,两被告同意调解。经商议,两家公司愿意在7日内,分别向吴女士支付2.5万元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瑞花说,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回复,称该情况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该回复是针对山东所作。
张瑞花认为,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最高法院应以司法解释形式,在法律层面作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明确规定。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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