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时内同一地点连抢4人
他究竟抢劫了几次?
12月12日,南乐县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抢劫案件经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
3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购买了伸缩棍窜至南乐县体育广场,将县实验高中学生王某骗至广场西南角的厕所内,用伸缩棍打王某,强迫其交出人民币15元。随后,他迫使王某将高中生武某胁迫到厕所内,用伸缩棍打、膝盖顶手段,强迫其交出人民币115元。李某又窜至体育广场边转盘处,截住学生曹某和苏某,用打耳光的手段强迫两人交出现金共计200余元,几次作案前后不足1小时。
2012年6月,南乐县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系抢劫一次)向南乐县法院提起公诉,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抢劫3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抢劫的地点是在县体育广场及周边,一段较近的距离内,而非较长距离以上流窜作案。其基于同一个抢劫的犯罪故意,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针对返校学生这一同一犯罪对象,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名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认定为多次抢劫的阐述是: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特别列举了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认定为一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一次,遂对该判决提出抗诉。濮阳市中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南乐县法院审理后重新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抢劫全过程为一次抢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记者聂学强通讯员刘彦州闫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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