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晋庄镇村建中心主任李国强(化名)超越职权范围,在不应该收取农民建房费用的情况下,以建房款或违法乱建乱占罚款的名义,收取205户农民“罚款”58万余元,之后准许其违法占地、违规建房。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对其提起公诉后,社旗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国强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李国强自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担任晋庄镇村建中心主任期间,违反上级土地、村建相关法律法规,超越职权范围,在不应该收取农民建房费用的情况下,以建房款或违法乱建乱占罚款的名义,收取205户农民587750元,即准许建房户开工建房,致使其中没有用地批准手续的119户农民非法占耕地建房,从而造成晋庄镇范围内一般耕地流失35.23亩,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社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况较轻,因此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叶炼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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