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院判决美容院赔偿顾客损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三门峡市的王某本想通过整容使自己更漂亮一些,却不料惨遭“毁容”,且该美容院以个人审美观不同为由拒绝赔偿。
2008年2月9日,市民王某经人介绍,与朋友到市区一家美容院做医学隆胸整形手术。后因考虑到隆胸手术有风险,王某遂决定不做隆胸手术,改做眼部去脂、双眼皮手术,共花去费用4200元。然而手术后,王某却发现自己的左、右眼眼睑宽窄明显不一致,找该美容院讨说法,对方却以个人审美观不同为由拒绝赔偿。
一气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整容失败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该美容院做医学整形手术,并支付相关手术费用,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而美容院在为王某做手术时,没有与王某签订手术协议书,告知手术风险等相关内容,审理中也没有提供王某的病案资料,违反了诊疗护理的规范。手术后,造成王某左、右眼眼睑宽窄明显不一致,美容院负有责任,应当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三门峡市中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美容院退还王某整容手术费4200元,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记者 房琳 通讯员 郭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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